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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志强与郭占玲、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郭占玲,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3102号原告马志强,男,198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冠静,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占玲,女,1970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岱松。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原告马志强诉被告郭占玲、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强及其委托代理人XX和被告郭占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岱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底,原告的弟弟马志阳将原告所有的豫A×××××雪弗兰景程轿车借走,后原告向马志阳催要该车,马志阳称该车已质押于被告郭占玲夫妇处,随后,原告便多次催促马志阳尽快偿还其欠被告郭占玲夫妇的款项。2016年3月20日,马志阳去找被告郭占玲夫妇偿还借款时,被告知原告所有的车辆已被过户到被告郭占玲的名下。后来原告得知被告郭占玲勾结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虚构二手车交易事实,并由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将原告的雪弗兰轿车过户至被告郭占玲名下。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雪弗兰轿车一辆(车架号:LSGVS54Z95Y022405)或折价赔偿40000元,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机动车转入申请表一份、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证明2012年7月12日原告以购买的方式取得了争议车辆的所有权;2、2016年3月16日机动车转入申请表一份,证明2016年3月16日被告郭占玲将原告所有的车辆转入自己名下;3、2016年3月16日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手车交易发票一份,证明2016年3月16日,二被告以3000元的价格将原告所有的车辆转移登记至被告郭占玲名下;4、车辆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原告所有的车辆已被过户至被告郭占玲的名下,车牌号为豫A×××××。被告郭占玲辩称,2015年3月18日,原告马志强的弟弟马志阳向被告郭占玲借款50000元,并用马志阳的豫A×××××北京现代车抵押,2015年8月份在催要借款无结果的情况下,被告郭占玲丈夫张岱松打电话通知马志阳准备报警,马志阳答应第二天还款,在此情况下张岱松没有报警,2015年8月16日马志阳通过被告郭占玲弟弟郭占坤通知张岱松,由马志阳哥哥马志强车抵还借款20000元,被告郭占玲表示同意。2015年8月16日在新密市××路怡馨佳苑小区,原告马志强口头担保将其所有的豫A×××××车辆以20000元抵马志阳借款,并转交该车全部证件和钥匙。原告自愿将车抵押给被告郭占玲,被告郭占玲没有侵犯原告的所有权;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郭占玲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马志强承担。为支持其主张,被告郭占玲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将车辆所有证件全部交给了被告,2015年8月16日至2016年3月16日过户前7个月,车辆一直由被告使用,在被告使用中买保险、审车、交原告违章罚款和维修车辆,原告已经将车辆抵给郭占玲夫妇,车辆所有证件全部是原件;2、交通违章罚款是原告2015年7月15日和2014年9月4日两次违章罚款150元由被告交,扣分3分;3、该争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份;4、由马志强在2012年7月10日评估发票15000元,证明该争议车辆价值15000元;5、在我使用过程中,2015年8月22日为该车辆购买交强险保险单一份;6、郭占坤证人证言一份,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3月18日,原告马志强的弟弟马志阳向被告郭占玲借款50000元,并用马志阳的豫A×××××北京现代车抵押,2015年8月份在催要借款无结果的情况下,马志阳将原告马志强的豫A×××××雪佛兰景程轿车(车架号:LSGVS54Z95Y022405)质押给被告郭占玲,事后原告知道该车被质押的事实。原告马志强的豫A×××××雪佛兰景程轿车于2012年7月12日购买,交易价格为15000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郭占玲在原告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一份,将原告所有的豫A×××××雪佛兰景程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车牌号为豫A×××××。本院认为,被告郭占玲在原告马志强不知情、不在场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豫A×××××雪佛兰景程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属无效民事行为,应予以返还该车辆或折价赔偿;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在原告马志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一份,致使原告所有的豫A×××××雪佛兰景程轿车过户到被告郭占玲名下,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向马志阳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占玲返还原告马志强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车架号:LSGVS54Z95Y022405)并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被告郭占玲承担)或折价赔偿原告1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州大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郭占玲折价赔偿原告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825元,二被告负担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曲继峰审 判 员  李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