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1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卜伟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伟香,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357-1号��请执行人卜伟香。被执行人龚琼涛。被执行人张旭芳。被执行人许成胜。申请执行人卜伟香与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存款人民币30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龚琼涛、张旭芳、许成胜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