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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善姬与被执行人陈俊儒、孟宪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善姬,陈俊儒,孟宪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全善姬,女,1970年6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陈俊儒,女,1973年8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孟宪彪,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金善姬与被执行人陈俊儒、孟宪彪(2015)延民初字第6058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200万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7日,全善姬申请案件恢复执行。2016年7月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恢22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陈俊儒、孟宪彪出境。2016年7月11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陈俊儒、孟宪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陈俊儒将四套房屋作价1572894万元抵偿债务,之前已支付执行款35万元,剩余本金12.7万元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剩余利息另行商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边控措施和屏蔽陈俊儒、孟宪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1执恢226号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灿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