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鲍军成与被执行人李学明、徐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军成,李学明,徐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000-1号申请执行人:鲍军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学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久红,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鲍军成与被执行人李学明、徐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学明、徐久红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0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鲍军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军成要求被执行人李学明、徐久红给付借款本金8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40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881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鲍军成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李学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城东新村某幢某室房屋的查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学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城东新村某幢某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