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詹玉凤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玉凤,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2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同年4月18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玉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玉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22时左右,被告人詹玉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徐某、胡某三人在其居住的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中吸毒人员徐某、胡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李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被告人詹玉凤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注射了海洛因。2016年3月28日22时左右,被告人詹玉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胡某二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中吸毒人员胡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李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被告人詹玉凤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注射了海洛因。2016年3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詹玉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胡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2016年3月29日晚,被告人詹玉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胡某二人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2016年3月30日,吸毒人员李某出资100元,由被告人詹玉凤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开房,之后被告人詹玉凤与李某在该宾馆×号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4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詹玉凤电话邀约吸毒人员胡某前来宜宾市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号房间,与李某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詹玉凤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玉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玉凤对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詹玉凤系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的吸毒人员。2016年3月27日22时左右,吸毒人员李某、徐某、胡某三人来到詹玉凤居住的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家中,与詹玉凤一同在其家中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中徐某、胡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烫吸了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詹玉凤烫吸了甲基苯丙胺,并注射了海洛因。2016年3月28日22时许、2016年3月29日凌晨、2016年3月29日晚,李某、胡某二人先后三次到詹玉凤居住的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家中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2016年3月30日,李某出资100元,由詹玉凤用其身份证在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房间开房,詹玉凤、李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13时许,詹玉凤电话邀约胡某前来该房间吸食毒品,之后三人再次在该房间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6年4月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其家中将詹玉凤抓获,詹玉凤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以及被告人詹玉凤的归案情况。2.证人证言(1)李某、胡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7日晚上10时许,李某和胡某、徐某、詹玉凤四人在詹玉凤居住的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家中吸食毒品。当晚,李某和詹玉凤吸食甲基苯丙胺,詹玉凤还注射海洛因,胡某、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28日晚上、2016年3月29日的凌晨和当日晚上,李某、胡某三次在詹玉凤家中吸食毒品,李某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胡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詹玉凤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注射海洛因。2016年3月30日,李某拿了100元给詹玉凤,詹玉凤用其身份证在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开了×房间,李某和詹玉凤在房间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4月1日时詹玉凤电话邀请胡某到该房间吸食毒品,后李某、胡某、詹玉凤又在该房间里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李某带来过毒品一起吸食。(2)段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詹玉凤的母亲,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房子是其产权,是她让给詹玉凤住的,她在詹玉凤被抓获的前几天曾在此房中遇见詹玉凤带人到家中玩耍,其中一个人叫李某。3.被告人詹玉凤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她多次容留李某、胡某、徐某等人在其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以及在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房间内吸食毒品。4.指认照片,证实詹玉凤指认其尿样经吗啡试纸检测呈阳性,李某尿样经吗啡试纸与甲基安非他明试纸检测均呈阳性、胡某尿样经检测呈阳性。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胡某均指认了她们三人在詹玉凤居住的翠屏区南岸丝丽雅生活区31栋×号房间吸食毒品的情况。6.图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以詹玉凤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翠屏区柑子园“城景商务宾馆”×房间。7.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詹玉凤于2012年10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3日依法对詹玉凤、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8.本院(2012)翠屏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詹玉凤的前科情况。9.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詹玉凤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玉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詹玉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玉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伯英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周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