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亮与白贵斌、高广平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亮,白贵斌,高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707号申请执行人冯亮,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白贵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广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贵斌、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贵斌、高广平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冯亮申请本院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