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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1142号原告:徐建平。委托代理人:徐健、陈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8号。负责人:张乐平,经理。原告徐建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徐建平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