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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雄与夏群辉、欧思练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夏群辉,欧思练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13号原告张雄,男。被告夏群辉,男。委托代理人代孝林,湖南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思练,男。原告张雄与被告夏群辉、欧思练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审 判 长  吴秀兰审 判 员  周 瑞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