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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民辖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辖终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0号自治区水产引育中心科普楼9楼。法定代表人陈祖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54号3号楼1单元22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何远东,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6民初6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诉提出: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上的印章并非上诉人经合法登记备案的印章,李清成也并非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仅为普通的债务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6民初673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由德治江置业有限公司(原德江好朋友建材城有限)开发的德江旭达建材综合市场项目于2013年8月20日发包给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2013年10月14日以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为发包人、以贵州博翔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的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的发包人处加盖了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德江好朋友建材城旭达建材综合市场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李清成签名。该勘察工程原告已履行,工程所在地在贵州省××县。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属于建设施工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该工程所在地在德江,故德江县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一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二审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伟审 判 员  蒋 勇代理审判员  杨冰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