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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83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林兆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林某,赤峰市启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833号之五原告: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祖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东。法定代表人:路某,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乌某,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启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天义路春城地产公司7楼716室。法定代表人:孟某,系总经理。原告赤峰路赢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赢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林凤刚、赤峰市启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云峰公司曾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启通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现云峰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启通公司的追加申请。经审核,本院认为,因原告路赢公司与被告云峰公司、被告林某对本案所涉纠纷达成调解意向,故云峰公司的申请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阿拉善盟云峰道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赤峰市启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的申请。审判长  杨国新审判员  魏秀娟陪审员  牛成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