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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750号原告:王某某,住安达市。被告:张某某,住安达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