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750号原告:王某某,住安达市。被告:张某某,住安达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