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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罗向军与程玄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向军,程玄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258号原告罗向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程玄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原住四川省泸定县,现去向不明。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罗向军诉被告程玄智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程玄智去向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季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