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531号原告关某,男,满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7月20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张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