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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531号原告关某,男,满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7月20出生,住河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诉被告张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李云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