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8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与罗碑容、邓家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罗碑容,邓家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153号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罗碑容,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家礼,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碑容、邓家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1800元,由原告新宁县丹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孝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