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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婷与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404号原告:王婷,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65号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1000030039。法定代表人:彭世忠。委托代理人:庹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诉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婷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董少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