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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关笑与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笑,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737号原告关笑,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昆士兰研究生在读。委托代理人祖培丽(关笑之母),1957年5月9日出生。被告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4号楼东侧朝阳区体育综合楼5层408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诺,女,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范晓宏,女,该单位职员。被告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1407。原告关笑与被告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大至诚公司)、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列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笑委托代理人祖培丽与金吉列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诺、范晓宏到庭参加诉讼。美大至诚公司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笑诉称,2013年9月,原告在申请赴美留学过程中,与金吉列公司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向金吉列公司支付咨询及服务费4.5万元。金吉列公司推荐原告到美大至诚公司进行出国托福培训考试服务。原告与美大至诚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3.2万元。美大至诚公司找人代替原告考试,导致原告在今后几年内不能参加托福的相关考试。原告基于对金吉列公司的信任,方才与美大至诚公司签订培训合同,而金吉列公司向原告推荐的美大至诚公司却无相关资质。由于美大至诚公司找人替考的行为,致使我两年之内不能考试,也不能出国,故原告要求1、美大至诚公司退还培训费及考试费32035元及2013年9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金吉列公司与美大至诚公司赔偿我精神损失费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金吉列公司辩称,原告与美大至诚公司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原告对培训机构有自主选择权及审查的义务,故原告起诉我公司无依据,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关笑与金吉列公司签订美国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条款,由金吉列公司为其办理赴美留学相关事宜。2013年9月22日,美大至诚公司(甲方)与关笑(乙方)签订美大教育托福保分服务合同,保分培训费30000元(金吉列优惠价)。关笑于同日向美大至诚公司交纳托福保分退费班学费32035元。2013年12月,关笑在未参加托福考试的情况下,收到托福考试分数通知书,在托福成绩单上的照片并非关笑本人。2014年1月,金吉列公司将收取关笑的留学咨询服务费全部退还关笑,双方终止服务协议。2015年2月10日,关笑被变造居民身份证一案被刑事立案侦查。关笑称由于金吉列公司推荐,金吉列公司与美大公司系合作办学,基于对金吉列公司的信任,故选择美大至诚公司作为托福培训学校,金吉列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美大至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关笑、金吉列公司当庭陈述、美国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书及补充条款、美大教育托福保分服务合同、交费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美大至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关笑与美大至诚公司签订的美大教育托福保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美大至诚公司在帮助关笑报考托福考试时,变造关笑的身份证件,找人代替关笑考试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关笑要求其退还培训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因本案系合同纠纷,故关笑要求美大至诚公司、金吉列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关笑学费三万二千零三十五元及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关笑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由美大至诚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凯宇人民陪审员  张 峥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梦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