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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马春闽与张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闽,张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611号原告马春闽,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暾,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闽与被告张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春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春闽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郭志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英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