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马春闽与张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闽,张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611号原告马春闽,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暾,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闽与被告张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春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春闽负担。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姚晓仙人民陪审员 郭志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段英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