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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刘春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执行人刘春英。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春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856号执行证书、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57号公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春英给付欠款10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5856号执行证书、(2013)吉长忠信证经字第1657号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炜旭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