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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振与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5105号原告李振。被告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38-5号。法定代表人潘江,经理。原告李振与被告江苏江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振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