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吴章秀与陈朝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章秀,陈朝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83号申请人吴章秀,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担保人吴章龙,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朝彬,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章秀与被申请人陈朝彬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吴章秀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朝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栋XX屋及渝XXXX**号车辆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章秀向本院提出的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朝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栋XX房屋及渝XXXX**号车辆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希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