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4执3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益琼与李美军、聂靖淑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琼,李美军,聂靖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318-2号申请执行人:陈益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李美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2日。被执行人:聂靖淑,女,汉族,生于1975年5月1日。本院在执行陈益琼与李美军、聂靖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美军、聂靖淑归还申请人陈益琼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李美军、聂靖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以(2016)川1724执3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军、聂靖淑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迎宾路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美军、聂靖淑共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迎宾路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