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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程志平、张德顺等与浙江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叶有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平,张德顺,吾忠平,浙江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叶有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671号原告:程志平。委托代理人:程卫中,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工业功能区音坑来料加工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8038490-0.法定代表人:黄以俊。委托代理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有法。原告:张德顺。原告:吾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平与被告浙江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叶有法、张德顺、吾忠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叶有法、张德顺、吾忠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平撤回对被告海鹏工艺品有限公司、叶有法、张德顺、吾忠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1430.5元,由原告程志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余雪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