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柳桂林与折付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桂林,折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柳桂林,公民身份号×××,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原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折付生,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原籍陕西省榆林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柳桂林申请执行折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折付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4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