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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品高、黄家贵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品高,黄家贵,闫旭阳,张卫敏,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伍剑明,管志华,张明业,聂永南,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品高,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蒙山县。委托代理人:古少栋,广东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家贵,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闫旭阳,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卫敏,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晓华,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景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婕,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莫怡,广西方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西侧横沙莺岗山自编38C。法定代表人:伍剑明,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伍剑明,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一审被告:管志华,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一审被告:张明业,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一审被告:聂永南,男,汉族,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一审被告: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封乐北西侧横沙莺岗山*梯*层。法定代表人:聂永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品高、黄家贵、闫旭阳、张卫敏因与被申请人柳州乘龙专用车有限公司、广东灵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伍剑明、管志华、张明业、聂永南、广州市华硕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二)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朱品高、黄家贵、闫旭阳、张卫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邕审 判 员  麦林球代理审判员  孙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