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715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