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行审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清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清林,解青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281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厚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董清林,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方城县。被执行人解青免,女,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84号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84号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决定已生效。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84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1784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