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淑蓉申请执行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蓉,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蓉,女,汉族,1959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被执行人: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波。被执行人: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法定代表人:曾云火。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淑蓉与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石棉县鑫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杨晓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限,而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绍 荣审判员 邓 显 波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甜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