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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瑞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杰、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瑞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代伟,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3民初918号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瑞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5委友谊路64栋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伟,男,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刘杰,男,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瑞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农机公司)与被告代伟、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培铭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祥农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辉到庭参加诉讼,代伟、刘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过程中,瑞祥农机公司撤回对刘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瑞祥农机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代伟在2015年3月27日签订了天山奔马904拖拉机赊销合同。合同约定:代伟在瑞祥农机公司处购买天山奔马904拖拉机一台,价格为人民币95,000元。代伟于购车当日给付购车款5,000元,余款9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利息按1.5%计算。如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根据逾期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刘杰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代伟于2O15年3月27日将天山奔马904拖拉机提走,2015年10月30日给付35,000元,但余款55,000元一直没有给付。瑞祥农机公司从2015年年末开始向代伟、刘杰索要欠款、利息及违约金,但代伟、刘杰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瑞祥农机公司认为,本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代伟应当偿还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代伟立即给付欠款55,000元、利息9,450元、违约金7,700元,诉讼费用由代伟承担。被告代伟、刘杰未答辩。原告瑞祥农机公司提供证据情况:《赊销合同》复印件1份、欠据复印件1份,证明代伟欠款9万元,2015年10月30日已经偿还欠款35,000元,余款55,000元未付,还款期限为2015年11月20日前,欠款利率1.5%,约定违约金按同期银行利率4倍进行计算。对原告瑞祥农机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被告代伟、刘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原告瑞祥农机公司与被告代伟签订了拖拉机赊销合同。合同约定:代伟在瑞祥农机公司处购买天山奔马904拖拉机一台,价格为95,000元。代伟于购车当日给付购车款5,000元,余款9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利息按1.5%计算。如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根据逾期时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刘杰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代伟于2O15年3月27日将天山奔马904拖拉机提走,2015年10月30日给付35,000元,但余款55,000元一直没有给付。瑞祥农机公司从2015年年末开始向代伟、刘杰索要欠款、利息及违约金,但代伟、刘杰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本院认为,原告瑞祥农机公司与被告代伟签订的拖拉机赊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在瑞祥农机公司向代伟交付农机后,代伟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瑞祥农机公司要求代伟偿还农机欠款55,000元,给付利息9,450元(9万元1.5%7个月),承担违约金7,700元(55,000元2%7个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代伟偿还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瑞祥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农机款本金55,000元,给付利息9,450元和违约金7,700元,合计72,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被告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王培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