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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童家安与被告江勇、王玉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家安,江勇,王玉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596号原告童家安,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江勇,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玉巧,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家安与被告江勇、王玉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家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童家安负担。审 判 长  苏 晓人民陪审员  刘开明人民陪审员  葛华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