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4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童家安与被告江勇、王玉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家安,江勇,王玉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4596号原告童家安,男,1967年1月31日生,汉族。被告江勇,男,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玉巧,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家安与被告江勇、王玉巧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家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童家安负担。审 判 长 苏 晓人民陪审员 刘开明人民陪审员 葛华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