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33号9楼(农商行江夏支行)。法定代表人罗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海山金谷2304-05。法定代表人肖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的月利率���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554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鑫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