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060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4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