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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3060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苏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4元由原告严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