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洁与傅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傅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256号原告:杨洁,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傅云,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杨洁与被告傅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杨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洁负担。审 判 长  孙金鹏代理审判员  钮晓凤人民陪审员  柏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晓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