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与余卿雯、邹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余卿雯,邹亮,沈丹丹,陈现志,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解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卿雯,女,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黎明楼19-2-7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9109141422。被执行人:邹亮,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稻香村二区平房15-1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8202041819。被执行人:沈丹丹,女,198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稻香村二区平房15-1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8609130426。被执行人:陈现志,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劳动村9-4-8室,身份证号码340405197501080234。被执行人:黄丽,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劳动村9-4-8室,身份证号码340405197603120268。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洞山路支行与余卿雯、邹亮、沈丹丹、陈现志和黄丽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邹亮位于田区田东街道兴园小区6栋603室(权证号:120133**)的房产和陈现志位于田区东方明珠小区4栋801室(权证号:140165**)、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劳动新村1栋(现9栋)408室(权证号:090272**)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