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启勇与王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勇,王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745号原告:朱启勇,男,1975年11月9日生,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华,男,1977年4月21日生,住东台市。原告朱启勇与被王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朱启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启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启勇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