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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启勇与王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勇,王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745号原告:朱启勇,男,1975年11月9日生,住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其华,男,1977年4月21日生,住东台市。原告朱启勇与被王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朱启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启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启勇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审 判 员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