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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长友与全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友,全凤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240号原告:赵长友,住敦化市。被告:全凤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友诉被告全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给原告赵长友。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