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顺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顺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顺伟,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孙美华,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诉人顺伟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29号。负责人朱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顺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镇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商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顺伟申请再审称,1、要求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镇江分行)按1989年8月1日广告中所称“存上100元,可成为万元户”支付其1998年8月3日的24年100元存单的本息1万元;2、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银行的广告载有“存上100元24年成为万元户”的内容,但同时明确载明存入100元本金,24年到期时本息合计9714.14元的计算方法和结果,并注明该到期本息金额系“按89年第二季度保值贴补率计算下同”,并明确“如遇利率调整则按国家新规定计算”。据此,案涉存款本息金额受制于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的调整变化。广告中称本息合计9714.14元仅是根据当时利率和保值贴补率作出的推算,并非建行镇江分行承诺储户在存款期满即实际可以取得的本息金额后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均发生变化。故顺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商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顺伟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顺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阚少敏审 判 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赵 畅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