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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熊高登诉周建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登高,周建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396号原告熊登高,男,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被告周建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登高与被告周建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登高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登高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登高承担。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