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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廖耀军、梁启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耀军,梁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耀军,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梁启鹏,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廖耀军与被告梁启鹏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启鹏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廖耀军返还融资款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45元。因义务人梁启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廖耀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启鹏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两处房产,分别是:1.与周巧仪共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南路文翰楼地下106号(房产证号:09××21,0138659)、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快子街南薰门5号(房产证号:11××79),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X×××××、粤X×××××的小型汽车两辆;上述车辆已被(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首查封,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梁启鹏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区××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该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启鹏位于广东省鹤山市××区××号土地[土地证号:鹤国用(2011)字第008**号],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386号案已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12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8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