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勘查设计院河池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勘查设计院河池分院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558号原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6670038084。法定代表人:周恒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勘查设计院河池分院。法定代理人:谭建效,该院院长。原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勘查设计院河池分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西月亮河长寿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建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