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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少云与王立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云,王立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立章,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立章在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寨分理处的账户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王立章在陕西省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寨分理处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闫云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