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公司,吴坤铨,吴金松,吴敏杰,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34-1号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楼02-04室。被执行人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工业园区。被执行人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泗水桥北侧。被执行人吴坤铨,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吴金松,男,193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吴敏杰,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78年10月22日m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嵘月包装有限公司、桐乡市新嵘胜纸业有公司、吴坤铨、吴金松、吴敏杰、王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权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现江权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债权的受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浙江权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权利由浙江权威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