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宋春静与宋亚东、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静,宋亚东,安阳市市政工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775号原告:宋春静,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亚东,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岩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安阳市铁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庆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春静与被告宋亚东、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宋春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春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亚东、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春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宋春静负担。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