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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永杰与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杰,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804号原告李永杰,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杰与被告商丘市豫威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李永杰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李永杰自接到本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49.61元,原告李永杰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