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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093、2094、2096、2099、2101、2103、2104、2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苏和与威海市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永,孙和臣,戚务浩,汤洪金,董本宏,威海市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093、2094、2096、2099、2101、2103、2104、2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国永,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一街。申请执行人孙和臣,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莱海村东街。申请被执行人柴洪林,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西涝台怡新家园。申请被执行人李苏和,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富甲花园。申请被执行人丛福滋,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西莱海村东街。申请执行人戚务浩,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村中街。申请执行人汤洪金,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华辉东方城。申请执行人董本宏,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张村村南街。被执行人威海市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东莱海村。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华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鲁1002民初115、116、117、118、119、120、121、12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元,上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15、116、117、118、119、120、121、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颖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