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4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金少钦与朱瑞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钦,朱瑞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4民初575号原告金少钦,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寿宁县。被告朱瑞木,男,1962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寿宁县镇。原告金少钦诉被告朱瑞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少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少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少钦负担。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圣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