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秀梅、刘杰、赵建云申请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梅,刘杰,赵建云,高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梅,申请执行人刘杰申请执行人赵建云被执行人高广平本院在执行郭秀梅、刘杰、赵建云申请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