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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轴与张明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轴,张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轴,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张明平,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轴与被执行人张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