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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贺秀华与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秀华,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901号原告贺秀华,女,汉族,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城管局大院4栋4-5楼,组织机构代码56706451-5。法定代表人陈健。委托代理人刘博文,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秀华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以涉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已由原告贺秀华预交),由原告贺秀华负担。原告贺秀华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吴  文  芬审 判 员 赵    布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二〇一六年 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雪佳(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