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178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任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梨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