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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李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李仲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602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珠海。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可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仲明,男,汉族,住惠州市,身份证号码:×××7056。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仲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琛仪 微信公众号“”